第一、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两个基本原则。一是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守国家污染和行政法规的原则;二是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《劳动法》第十八条规定了“下列劳动合同无效: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;(二)采取欺诈、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。无效的劳动合同,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任何违反上述原则订立的合同,一律无效。但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,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”。
第二、订立劳动合同应按照《劳动法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进行。《劳动法》第十九条规定“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,并具备以下条款:(一)劳动合同的期限;(二)工作内容;(三)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;(四)劳动报酬;(五)劳动纪律;(六)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;(七)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。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,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。劳动合同的期限按《劳动法》的规定可分为固定期限,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。订立劳动合同时,也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。
第三、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顺序。你到用人单位报名时,应提交你的有关证明材料,在订立劳动合同前,用人单位应向你详细介绍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;用人单位与你依法对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,达成共识。然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盖章,劳动合同也就依法成立了。
另外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是不合法的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规定:“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、实物等作‘入厂押金’,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。对擅自扣留、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(品)的,公安部门、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。”